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局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执纪办案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五)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本局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许可监督、行政复议受理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及投诉或申请的方式、负责的部门;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八)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九)本局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
(十)市场监管工作动态;
(十一)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本局网站、电子屏幕或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通信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迎宾路30号,办公地址: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07室,联系电话:0458-6167031,邮政编码:153000,传真:0458-6167033,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登录“中国·伊春”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网址:https://sfrz.zwfw.hlj.gov.cn/f/apploginuser/appsysuser/applogin?ifSkip=1&uuid=81902844956a59a2c¶mKey=72df84de7e194325b9ef9fd9d7a482c2),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填写《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中国·伊春”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网址:https://sfrz.zwfw.hlj.gov.cn/f/apploginuser/appsysuser/applogin?ifSkip=1&uuid=81902844956a59a2c¶mKey=72df84de7e194325b9ef9fd9d7a482c2),《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当面口头申请的,应制作书面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条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迎宾路30号
联系电话:0458-6167031
传真:0458-6167033
电子邮箱:ycssjj3772096@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