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9 来源: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伊医保规〔2021〕2号
关于取消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规定,不单独设立病种年度限额。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