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医保规〔2021〕1号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保证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参保群众及时兑现医保待遇,现将我市部分医保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务员补助待遇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检、特治费),累计合规费用超过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
二、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将职工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癌症、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调整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待遇不变。
(二)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两种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共用,封顶线就高;可同时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线共用,封顶线共用;可同时享受1种门诊特殊疾病(治疗)、1种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封顶线单独计算。
三、执行时间
自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待遇支付之日起执行。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