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伊环法罚[2021]036号)
发布日期:2021-12-16 来源: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 我局向鹤岗市富世隆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字[2021]056号),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2021年10月25日, 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法罚[2021]036号)(见附件)。因当事人拒不配合,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法罚[2021]036号)(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