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伊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对
1、关于新建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ZP1标段A5-2工区施工便道、黑土存放场临时用地。
2、关于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ZP1标段A5工区临时用地。
3、关于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ZP1合同段B1-4工区工程项目钢筋加工、材料堆场临时用地。
4、乌马河至带岭界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范围进行了验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认为基本达到复垦方案要求,拟通过验收。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从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10月4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受理部门:伊春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联系电话:0458-3906856
联系地址:伊春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