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伊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对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A4标段)临时便道及黑土存放场临时用地(面积7.2687公顷)土地复垦范围进行了验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认为基本达到复垦方案要求,拟通过验收。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从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30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受理部门:伊春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联系电话:0458-3906856
联系地址:伊春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