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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履行决定书

日期: 2026-06-11 16:15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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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伊春市天露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伊春市天露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是矿区生态修复法定责任主体,目前,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未按批准的《伊春市天露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问题,已构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现将行政代履行决定书公示如下。

联系人及电话:伊春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0458-3906856。

行政代履行决定书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