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伊春市自然资源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对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A5-3工区(K95+100-K101+688)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范围进行了验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认为基本达到复垦方案要求,拟通过验收。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从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受理部门:伊春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联系电话:0458-3906856
联系地址:伊春市自然资源(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