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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

日期: 2025-07-22 14:23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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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伊春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办理条件

1.受理边界:按现有规定权限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跨市(地)项目及水利部下放审批权限外,原由省水利厅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下放至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形式:承诺制。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类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省百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项目有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三、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3.信用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五、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综合窗口受理(协助网上申报)——政务外网审批——网上送达

2.网上办理: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yc.zwfw.hlj.gov.cn/)自主进行网上注册、申报。

六、咨询电话

市水务局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业务咨询电话:0458-3621306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458-3776215

七、办理地点

伊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伊美区林都大街10号

市公交线路:1线、5线、8线、10线、12线、13线、20线在行政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八、投诉举报电话

0458-377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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