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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伊春市水权交易池使用规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5-10-15 09:29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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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伊春市水权交易池使用规则

(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水资源刚性约束与市场化配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我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效率差异大、传统水权交易对接难等问题,我局制定《伊春市水权交易池使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具体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2日前反馈至邮箱。

联系电话:0458-3602259;

电子邮箱:ycswjszk8033@163.com

附件:《伊春市水权交易池使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伊春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

伊春市水权交易池使用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池运行管理,保障交易公平、透明、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水权交易池,是指由市水务局统筹建设,依托伊春市水务局公众号,集中收储节余用水指标、匹配供需交易需求的专业化管理平台,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水权交易活动(民生用水、生态用水除外)。

第三条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为出让方,新增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用水申请的为受让方。

第四条水权交易池分三种颜色标识,其中水资源开发利用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县为红色管控区,目前我市涉及铁力市、丰林县;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为黄色管控区,目前我市涉及汤旺县、南岔县、大箐山县;水资源开发利用量相比控制指标的尚有一定富余,可满足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新增取用水项目的区域为蓝色管控区,我市涉及伊春市区、嘉荫县。

第二章指标收储

第五条指标收储遵循“自愿申请、审核确认、有偿交易”原则。出让方需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余用水指标出让申请表》、节水改造方案及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务局。

第六条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出让方节余指标进行核算(核算依据为用水定额标准、实际用水量与节水改造成效),审核通过后与出让方签订《节余用水指标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数量、价格及资金支付方式,收储指标纳入“红黄蓝”水权交易池统一管理。

第三章指标交易

第七条交易流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平台入口。受让方登录“伊春市水务局”官方公众号,依次点击政民互动、监督举报、水权交易池,进入“水权交易”模块,选择意向交易地区(项目落地地区),填写主体信息,提交水权交易申请;

(二)地区分配。市水务局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水权交易意向分配至对应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属地初审。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双方材料真实性及指标匹配性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将交易信息推送至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协助交易双方在国家平台完成交易信息录入、合同签署等操作;

(四)手续办理。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凭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凭证,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变更登记。

第八条交易价格由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商定,也可参照现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确定,交易价格需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如实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水务局建立交易台账,实时记录指标收储、交易、变更等信息,每季度在官方网站公布交易池存量、交易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虚假申报节余指标、违规转让取水权等行为,市水务局责成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交易资格,追缴违规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市水务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水权交易池启用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