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号令)有关规定,对2025年8月1日前以伊春市财政局及原伊春市金融服务局名义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件进行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保留《伊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全部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伊春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