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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伊春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5-09 16:47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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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市政府印发了《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伊春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示地价体系,规范和促进土地市场发展,增强对集体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伊春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此举旨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基础。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20〕19号)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工作成果于2024年9月经书面听证,2024年12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27日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形成《通告》,于2025年4月经相关部门审查,公布实施。

四、主要内容

地域范围

本次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范围为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市本级全部集体土地,土地面积27.72平方公里。包括:乌翠区锦山村、前进村、翠光村;友好区爱国村、曙光村、青山村;金林区金峰村、乐园村。

基准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区域平均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下,针对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用地类型进行评估,并由政府发布的某一估价期日某一设定年期土地权利的平均价格。

本轮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全面调查伊春市本级下辖的各村基础设施条件及土地利用强度的基础上,依据现状土地利用条件按照集体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工业用地用途分别评估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估价基准日确定为2023年1月1日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市场平稳正常、公平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宅基地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市场平稳正常情况、特定市场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其中特定市场是指符合政策的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或有偿退出下形成的市场。土地使用年期不高于相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期,集体商服用地设定40年,集体工业用地设定50年,对使用年期无具体规定的宅基地,设定无限年期。

五、执行时点

《通告》自202556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构

本《通告》解读机构为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58-3906508。

原文链接:

https://www.yc.gov.cn/ycsrmzf/c102110/202505/4001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