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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工信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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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伊春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伊春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0 09:22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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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伊春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20日

伊春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制

2026年1月20日 实施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

1.4.3 反应及时、合理调度

1.5 等级划分

1.5.1 事件分级

1.5.2 事件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职责

2.3.1 市级食盐应急领导小组

2.3.2 县(市)区级食盐应急机构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预警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Ⅱ级(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4.1.2 响应措施

4.2 Ⅰ级(市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2 响应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4.3.2 信息报告内容

4.4 指挥和协调

4.4.1 Ⅰ级(市级)指挥和协调

4.4.2 Ⅱ级(县(市)区级)指挥和协调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处置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评估和改进

5.2 应急经费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6 保障措施

6.1 食盐储备

6.2 食盐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演练

7.2 预案更新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它原因引起的市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在非常时期市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食盐专营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黑工信食品规〔2025〕1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市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食盐储备,为全社会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伊春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件级别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

增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加强食盐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4.3 反应及时、合理调度

出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5 等级划分

依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它原因引起市内居民集中抢购、食盐脱销断档等食盐市场急剧波动状况,确定应急处置等级。

1.5.1 事件分级

食盐供应应急事件分为较大(Ⅱ级)、重大(Ⅰ级)两级。

1.5.2 事件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事件(Ⅱ级):市内1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城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食盐脱销断档等食盐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内2个县(市)区及以上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食盐脱销断档等食盐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市、县(市)区成立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

成立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食盐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组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食品和盐业管理科科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务科科长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食品和盐业管理科。

2.3职责

2.3.1 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食盐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全市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启动(终止)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指令;向社会发布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信息;组织食盐应急演练和培训;对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开展食盐应急工作督查和指导;完成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2.3.2 县(市)区级食盐应急机构

县(市)区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按照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辖区内食盐供应安全的预警、响应工作;组织食盐定点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展市场应急保供工作;视情向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相关行动建议;组织开展本地食盐应急演练;完成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食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市内食盐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食盐市场供求及主要食盐品种的库存、流通、质量等信息。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食盐需求、库存及食盐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向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调查核实,向本级政府和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3)其它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食盐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Ⅱ级(县(市)区级)、Ⅰ级(市级)两级。

4.1 Ⅱ级(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的供应盐源首先是县(市)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如不足可申请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4.1.1 启动条件

在一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食盐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食盐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启动Ⅱ级(县(市)区级)响应。

4.1.2 响应措施

出现Ⅱ级(县(市)区级)食盐供应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向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启动本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县(市)区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根据食盐市场应急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市)区级政府食盐储备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如动用县(市)区级政府食盐储备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由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向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方案,由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方案。

4.2 Ⅰ级(市级)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的供应盐源主要是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如无市级政府食盐应急储备,需按程序呈报协调省级政府食盐应急储备。

4.2.1 启动条件

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食盐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级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Ⅰ级(市级)响应。

4.2.2 响应措施

出现Ⅰ级(市级)食盐应急状态时,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案相关要求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下达食盐储备动用命令,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动用命令包括:市政府食盐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明确实物调拨、顺价销售、成本价销售、低价销售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启动本预案后,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食盐应急状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统一发布相关消息,正确引导食盐供求和消费。

(2)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食盐储备动用命令,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应急盐源调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储备调拨到位。

(3)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依法统一紧急征用食盐批发企业的食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采取对食盐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等措施。

(4)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后,立即组织迅速落实应急措施。一是立即执行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二是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三是24小时监测本地区食盐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县(市)区级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为Ⅱ级(县(市)区级)食盐应急预警的,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向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紧急报告后,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为Ⅰ级(市级)食盐应急预警的,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时间、地点以及食盐市场波动情况。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4指挥和协调

以应急事件发生地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主,建立食盐应急协调机制,指挥和协调本地食盐应急处置工作。

4.4.1 Ⅰ级(市级)指挥和协调

启动Ⅰ级(市级)预案后,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制定方案,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处置工作。

4.4.2 Ⅱ级(县(市)区级)指挥和协调

启动Ⅱ级(县(市)区级)预案后,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制定方案,并开展工作。

4.5 新闻报道

各级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食盐应急事件发生后统筹协调应急事件新闻报道。

4.6 应急处置终止

食盐应急状态消除后,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处置终止的决定,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评估和改进

启动应急响应的本级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针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清算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急调运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食盐产生的各项费用,本级财政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助。

5.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食盐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市级或县(市)区级食盐储备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恢复应对食盐应急状态的能力。

6 保障措施

6.1 食盐储备

完善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增强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2 食盐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完成食盐供应应急网点布局。县(市)区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食盐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食盐供应应急网点任务。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地区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食盐的供应。

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稳定的应急盐源供应渠道,确定食盐应急盐源供应商承担应急食盐供应任务。选择的食盐应急盐源供应商要具有信誉好、食盐生产加工能力强、运输便利,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资质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满足应急盐源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根据应急盐源、食盐储备、供应网点布局等情况,科学规划,提前明确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食盐调运顺畅。

6.3 通信保障

参与食盐供应应急保障工作的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向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24小时畅通。

6.4 经费保障

市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级政府承担的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6.5 责任追究

有违反本预案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演练

各级食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日常工作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食盐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为各项食盐应急措施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7.2 预案修订

预案要实施动态化和科学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7.3 预案实时(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伊春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伊工信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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