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兑现工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主要是新增对“智改数转”项目奖补资金翻倍内容。为做好省市技改政策衔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对《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伊春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
对于“智改数转”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对于非“智改数转”且12个月内建成投产重点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2;对于其他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市辖区企业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含铁力市)企业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
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个月计。其他项目按入统当月起12个月计。
二、申报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在伊春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24个月,其他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土地、规划、环评有关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要件(复印件)。
(六)相关财务资料。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凭证及明细表,包括进账单、发票、凭证等,完成5千元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低于5千元列明细表。
(七)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安装验收证明,企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等(复印件)。
(八)企业出具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智改数转”项目。指的是面向黑龙江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企业围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用于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设备和软件投资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重点项目。指的是“智改数转”项目和计划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非“智改数转”项目。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区工信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二)各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联合呈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提出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各区财政、工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六、附则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二)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本细则兑现执行期到2027年。
(四)伊工信联规〔2024〕1号文件中《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七、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规划与投资科,0458-3878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