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17
发文字号:
伊政规〔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4-17
时  效:
名  称: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伊春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伊春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17 16:2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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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烈士陵园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划定伊春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确保烈士陵园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伊春烈士陵园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址位于伊春市伊美区陵园路1号,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黑2025伊美区不动产权第0000758号)勘测定界面积9424.95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单位

    (一)伊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伊春市烈士陵园服务站

    三、保护范围

    在伊春烈士陵园及改扩建项目总用地面积17786.74平方米外分别延伸20米、8.5米划入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以伊春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标注的界址点坐标为准。

    四、保护和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伊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伊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伊春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示意图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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