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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保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5 08:52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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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卫生健康局:

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保险制度的通知》(黑卫家庭规2018〕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护理补助保险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保险对象

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员。上述扶助对象按户籍所在地,由属地政府统一办理投保事宜。

二、保险种类

(一)住院护理保险。被保险人因初次患重大疾病住院,每补助180元,单次住院最长补助90天,年度累计最多180天。因一般疾病住院(含既往症患者)补助180元,次住院最长补助20天,年度累计最90天。

(二)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5000元的保险补助金,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给付2000元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周期内累计补助限额2000元,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注: 住院护理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需组合参加,具体方案见附件。

三、保险程序及缴费

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向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为特殊家庭成员缴纳保险费(2026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同时,各县(市)区在2025年参保,2026年生效的月份需补缴增加的保费)。各投保单位需与承保公司建立协同机制,签订投保合同,严格把控投保时间节点,确保投保无缝衔接,杜绝“保障空档”。同时,主动公开保险业务联系人信息,配合保险公司畅通理赔服务通道,保障后续服务高效开展。

四、补偿办法

补偿工作由承保保险公司具体负责,被保险人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被保险人因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不含康复、医美、矫正性治疗、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等情形,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应在96小时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或业务联系人报案。

(二)材料提交:按保险公司要求如实提供住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理赔材料(具体以当地保险条款为准)配合完成补偿流程。

五、其他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共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重大疾病风险、住院无人照护等现实困境。健全该群体风险保障体系,既是政府惠民利民的实事工程,更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聚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困难,切实为其排忧解难,传递政府温暖。
    (二)强化政策宣传,推动落地见效。承保公司需安排专人将个人保险合同精准送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要协同发力,做好参保政策宣导与解读,引导该群体熟悉政策内容及报案、理赔流程,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保障家庭应享尽享。

   (三)加强监督协作,守护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误导销售、强制推销及捆绑销售等行为,全力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同时,严格防范挂床住院、虚假病例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每季度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保障工作透明可查。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保险方案介绍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附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保险方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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