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同步废止,我市现行预案的上位法依据发生重大调整。
为严格衔接新法典要求,确保预案合法合规,对《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伊政办规〔2024〕5号)《伊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伊政办规〔2025〕4号)《伊春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伊政办规〔2025〕5号)上位依据部分进行修订,现将《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伊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伊春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公示如下,公示期为2026年7月3日-2026年7月12日(1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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