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同步开展公示,使更广泛的社会团体及群众了解、参与,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据《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2035年)》初稿,现将本规划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规划名称及概要
规划名称: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2035年)
规划组织单位: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规划编制单位:伊春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服务中心
规划概要:
(1)规划期限:近期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远期2026~2035年。
(2)规划范围:近期规划范围2.99km2,远期规划面积7.41km2。
(3)产业定位:本次规划功能及规划定位上延续完善原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产业定位为现代农业产业、生物科技产业、生物经济产业、新能源产业、电子信息、数字科技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新材料产业及文化旅游业。将伊春经济开发区打造成为:黑龙江省级高质量发展示范经济区;伊春加快转型升级的创新基地和产业发展提升的新增长极。
二、规划组织单位
规划组织单位: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姜良 联系电话:13845868388
地址:黑龙江伊春市乌翠区高新路1号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单位名称:黑龙江泽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并按照表格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具体链接为: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注: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给建设单位,反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期限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