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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发布时间:2021-01-27 14:17来源: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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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21】3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21年1月27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06336

邮    编:153000

联系人:倪向楠、时胜伟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规划片区的土地,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制定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5、《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6、《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2017修订);

7、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书和图件三部分,主要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文本与图件是该用地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规划原则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区性质

本次规划区用地主要以行政办公、公用设施和商业为主的综合功能区,是友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规划目标

从规划片区独有的环境资源出发,注重提高片区的生态性,各项设施的配套建设应体现独有的地域特色。将规划区建设成为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态环境良好的综合区域。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规划地块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伊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九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位于友好区城区范围内,双子河西侧,和平路东侧,环城路北侧。

第十条  用地规模

本次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规划范围用地面积为8.94公顷。

第十一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和细分类。

第十三条  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土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片区-街坊-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五条  地块划分原则

1、充分考虑自然地理界线、城市主次干路围合状况及合理的交通分区;

2、根据开发形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用地性质的单一性。 

3、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规划允许在开发建设中,对划分的地块进行合并和细分,特别是在成片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允许合并部分地块,但必须调整规划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块合并首先应满足同类性质地块间的合并,且不能导致规划区内各类配套设施的减少和变更。

第十六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图表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及用地兼容性规定,大类及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严格控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用地兼容性规定

为了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需求,体现设施多样性和服务综合性,本次规划通过明确土地使用兼容性来体现功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本次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坚持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过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来反映,为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作为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和不得设置三类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用地的使用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宜变换,可以通过兼容性规定来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单位以公顷计。

3、建筑密度 

依据《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行政办公用地  25%-32%;

加油加气站用地  5%-10%;

供应设施用地  10%-20%;

消防用地  10%-20%;

4、容积率

依据《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行政办公用地  1.2-2.2;

加油加气站用地  0.05-0.3%;

供应设施用地  0.2-0.6;

消防用地  0.2-0.8;

5、绿地率 

依据《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行政办公用地 >30%; 

加油加气站用地 >20%%;

供应设施用地 >20%;

消防用地 >20%;

6、建筑限高(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本次友好区SN片区AC街坊内规划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27米。

7、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安排在地块周边等级低的道路上。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机动车出入口距相邻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主干路不应小于70米;

(3)机动车出入口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

(4)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5)应严格控制同一块地块城市道路一个方向开设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确有必要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出入口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邻地块应共同设置出入口;

地块内交通出入口方位及禁止车辆进出的路段,按地块分图图册或图表中的规定执行。 

8、停车泊位 

按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及地块情况进行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数。

9、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控制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主要指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等。

本规划区域内建筑群以多层公共建筑为主,建筑体量相对较大,在建筑空间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屋面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可根据不同的开发意向采用不同的风格,但在整体上应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

色彩可参照《伊春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并直接控制城市的开发活动,使城市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发展,以获得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汇总表”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第五章  道路系统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等级

本次规划街坊主要由城市干道围合而成,道路等级为主干道和次干道。

第二十六条  道路红线宽度

主干道:和平路,红线宽度为40米;

次干道:环城路,红线宽度为30米。

第二十七条  道路竖向设计标高以任意高程系为基准点,规划道路纵坡控制在0.2%--5%,道路横坡控制在1.5%~2%。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设在远离交叉口的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等地段。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计

规划区内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区域,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或轮椅通行的坡道。按国际惯例在主要的人行道上铺设连续的用于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步行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亭和公厕设计应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三十条  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一条  规划配套设施主要是为片区内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八章  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城市设计引导

(1)有利于强化城镇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2)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特别是与东侧的滨水景观;

(3)有利于形成与功能相协调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等城市设计内容

第四十一条  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可参照《伊春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的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九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争取较好朝向。其日照标准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规定,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3小时的日照。

(3)其它性质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第四十三条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用地界线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在第(1)款的基础上应加退2-3米。

(3)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采用下限控制指标。

基本后退:

①主干路两侧各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 ≥5米 ;

②次干路、支路、小区路两侧各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 ≥3米。

(5)城市蓝线退让控制:

新建建筑须退让城市蓝线≥5米。


第十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 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平方米,但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第四十五条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 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围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土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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