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现有边鑫园等9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现依规对上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细名单见附件),并公告作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人员应将其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联系地址:伊春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458—3976867。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