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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日期: 2026-06-25 13:43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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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现有边鑫园等9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现依规对上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细名单见附件),并公告作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人员应将其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联系地址:伊春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4583976867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人员名单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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