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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十五五”时期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实施生育率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6-06-01 18:05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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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健全人口发展支持与服务体系,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提振生育意愿、提升生育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实施生育率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4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通过统筹谋划、部门协同、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伊春实践。力争“十五五”时期,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机制更加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新型婚育文化广泛培育,群众生育意愿明显提升,基本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实施经济支持专项行动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202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在落实国家补贴标准(每孩每月300元)的基础上,符合《伊春市育儿补贴金发放制度(试行)》(伊卫发202214号)发放条件的,分别按二孩每月500元、三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叠加发放市级补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对2026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按国家育儿补贴标准执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提高医疗保险保障作用。严格执行省医保局统一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综合考量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技术规范性等因素,合理上调住院分娩医保支付标准。(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0-3周岁新生儿免费参加基本医保。2026年1月1日0时以后出生且具有我省户籍的新生儿,在其0-3周岁期间,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水平。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人缴存的,二孩、三孩家庭分别从60万元提高至72万元、78万元;双人缴存的,二孩、三孩家庭分别从70万元提高至84万元、91万元。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二孩、三孩家庭租房提取额度由每年1.5万元分别提高至2.5万元、3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强化税收保障支持扎实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实施时间支持专项行动

(六)维护夫妻婚假权益。用人单位须依法执行职工15天婚假规定,对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职工按规定增加婚假10日,并保障婚假期间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妇女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孕期劳动保障要求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女职工因孕期不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减轻其劳动量或调整至合适岗位;女职工劳动时间内必要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市总工会、市人社局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灵活执行产假制度女职工依法享受180天围产期产假,推动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职工实施产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分别延长90天、180天;难产、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依法延长产假。(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医保局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权益。配偶分娩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男职工带薪护理假15天,推动对生育二孩以上家庭男职工实施带薪护理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延长至30天。(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育儿假权益。用人单位每年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各提供10日带薪育儿假推动实施育儿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延长至20天(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行弹性工作制。未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日给予女职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即,可选择晚上班1小时、早下班1小时等)。推动对子女1-3周岁的女职工实施每日1小时弹性工作制度(即,可晚上班半小时、早下班半小时),亦可选择每周不少于1日的居家办公或育儿调休。适当调配孕产期女职工工作量。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母婴健康专项行动

(十)提升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水平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为适龄婚育夫妇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生育咨询服务,引导科学选择分娩方式,防范非意愿妊娠,深化早孕与流产关爱服务,保护生育力。鼓励相关单位申报青春健康高校项目。(市卫生健康委、伊春职业学院、市计生协、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第一医院为核心6个县(市)人民医院为支撑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健全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及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完善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提升妊娠风险防范水平、严格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诊疗行为,优化生育体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品质持续推动生育友好医院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深入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推广婚前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开展孕妇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及遗传病免费筛查,推进先天性结构畸形与功能性出生缺陷救助,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强化新生儿生命早期基本保健,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构建适配儿童早期发展的多学科协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鼓励医药企业开展儿童药品研发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妇联、市残联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十五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全力构建以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专门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化机构为主导,并探索以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服务模式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紧跟国家政策导向,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推进建设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增加公建托位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按需求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强化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地要素保障。整合社区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兴办职工福利性普惠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开放。助力家庭托育点发展将家庭托育点服务纳入普惠托育扶持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及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鼓励民营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落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按照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每孩每月380元、280元、19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引导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金融产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发放托育服务补贴券、体验券等。指导伊春市家政服务协会开设母婴护理培训课程,培育专业人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伊春金融监管分局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进“医育结合”服务模式,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合作,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开展托育机构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常见传染病防控培训。落实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幼儿保育、托育服务等专业。将托育服务人才纳入培训规划,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托育机构常态化综合监管对托育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要素开展常态化监管对安防不达标、制度未落实等问题实施清单化管理,逐项盯办销账。(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减轻家庭教育负担专项行动

(十九)推进教育费用减免。全面落实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逐步推行全市公办园免除学前三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除普通高中在校生住宿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学生普惠供餐保障。中小学食堂采取自主经营模式供餐,持续改善中小学就餐设施条件与膳食保障水平,加强“绿色食堂”建设,落实伙食费全部用于食材采购的要求。对标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规范运营、公开透明建设要求,全面推行大宗食材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规范供应商准入、评价与退出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常态化治理“小眼镜”“小胖墩”问题。严控学生书面作业总量,规范校园电子产品使用管理,优化校园采光照明、课桌椅适配等护眼办学硬件条件。刚性落实每天一节体育课,保障学生每日体育及综合户外活动时长不低于2小时。常态化开展学生视力、体质健康监测筛查,精准开展近视、超重肥胖干预管控,持续提升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市教育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边境地区教育保障水平。免除嘉荫县各学段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校服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教辅费用,以及幼儿园及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住宿学生的伙食费。实行学前三年免保育教育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教育提质与学生健康协同发展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适配人口变化的资源调配机制。推进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加速新质学校建设,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持续推进落实“双减”政策,推行阶梯式作业管理办法,规范课后服务管理。健全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以学校为阵地,围绕生殖健康、食品安全、体育健康、近视防控等开展多样健康教育活动深化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专项行动

(二十四)推动生育友好城市及儿童友好城市创建。推动全国生育友好市、生育友好县创建工作,营造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共建生育友好的浓厚社会氛围。全力推进第四批儿童友好城市创建,构建便捷、安全的儿童成长环境。(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妇联、市计生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鼓励用人单位设立“生育友好岗”。支持采取岗位共享方式,设立“AB岗”,实施“一方在岗、一方休假”的错峰轮岗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将工作安排、育儿支持、职业培训等助力平衡工作家庭的举措,纳入集体合同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支持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寒暑假期及课后儿童托管服务。(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开展“生育友好企业”“生育友好家庭”典型选树活动。宣传推广先进企业与和谐家庭案例,营造企业响应、家庭参与、社会支持生育养育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在主要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规划建设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齐必要母婴服务设施设备。推动上甘岭溪水国家森林公园、汤旺河林海奇石风景区等景区设立母婴室。(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发挥群团组织、村(居)委会、托育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力量,开展育儿服务指导。开展儿童关爱、婴幼儿营养改善,儿童福利事业等行动。鼓励单位申报“向日葵亲子小屋”等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计生协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生育法治保障专项行动

(二十九)强化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落地见效。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检查,惩处侵害生育权益行为。打通举报投诉、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生育权益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与司法援助。(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维护生育保障相关权益。精简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取消结婚证、生育登记等要件。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严查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被降薪、辞退等侵权行为。加强生育后再就业女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返岗就业。(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新型婚育文化建设专项行动

三十一)打造区域人口文化阵地。各县(市)区应至少建成1个婚育友好型乡镇(街道)和1个人口文化广场(或婚育友好街区),打造贴近群众、便捷可及的婚育友好宣传服务载体。(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持续开展宣传倡导活动发挥群团组织宣传效能,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参与宣传,凝聚多方合力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开展生育政策解读、托育服务宣传月等活动。结合国际劳动妇女节等纪念日,宣传新型婚育文化,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与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额彩礼等陋习,夯实人口均衡发展文化根基。多维度开展婚育支持行动,推进“好家风·健康行”活动,搭建青年交友平台,推广婚姻辅导、文明简约婚礼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将生育率提升行动纳入“四个体系”闭环管理,推动落实落地。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责任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或专项实施方案,并强化业务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落实细则,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公共服务随人口流动配置,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将生育率提升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人口工作重要内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