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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日期: 2026-05-28 11:32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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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与警示语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2

铭牌

GB 17761—2024

3

车速限值

GB 17761—2024

4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24

5

整车质量

GB 17761—2024

6

结构

GB 17761—2024

7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24

8

互认协同充电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9

电气装置

GB 17761—2024

10

淋水涉水

GB 17761—2024

11

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12

连接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13

短路防护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14

导线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15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2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动平衡车等13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5年第20号)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