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苦难群众合法权益。现将《伊春市公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伊春市公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
伊春市公证、司法鉴定
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受援人获得必要的公证、司法鉴定服务,有效降低困难群众的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当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和鉴定费。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程序的;
(三)申请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公证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着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第四条 受援人应当向给予其法律援助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减免公证、司法鉴定费用申请,填写《减免公证、司法鉴定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各地按省司法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同一案件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减免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引导帮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减免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说明;受援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援助并在减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退还受援人。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鉴定机构开展援助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且案件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
第七条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办理事项或案件中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当事人直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和申请材料内容;也可协助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受援人递交的减免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经核查无误的,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公证费、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工作衔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要依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决定书,结合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减免公证费、鉴定费,对于低收入人群、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地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终止法律援助或减免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用: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因受援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司法鉴定事项无法正常进行的或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存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所列终止公证情形的;
(五)涉及司法鉴定程序中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或者存在《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所列终止鉴定情形的;
(六)法律援助受援人要求终止减免公证费或司法鉴定费用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自完成减免公证费、鉴定费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减免申请表上注明办理情况并盖章,将减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卷宗。在法律援助卷宗中应当按照具体要求将公证书、司法鉴定文书等材料装订成卷。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减免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归入公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并建立为受援人减免费用登记台账。
第十四条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费用可以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等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
对公证、司法鉴定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减免司法鉴定费用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为受援人减免公证费或鉴定费。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困难的群众依法主动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法律援助案件减免公证费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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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 (当事人)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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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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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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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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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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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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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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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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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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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本人因 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申请减免因 (公证机构)办理的 公证事项的公证费。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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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书(根据情况填写) |
该受援人因 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公证费,请 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减免公证费。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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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公证费用需符合条件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公证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如: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公证;办理领取抚恤金、救济金、赡养、抚养、抚养协议公证的可以减收公证费);(2)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办遗嘱公证事项可以免受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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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情况 |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 申请减免公证费及相关材料。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受理了该申请, 并于 年 月 日完成该公证事项。按照自治区有关公证收费标准,本次应收取公证费 元,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决定减收公证费 元或者免收公证费 元。 1、公证员人姓名: 2、公证书编号: 3、公证机构联系电话: 公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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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适用于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减免公证费用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减免公证费,本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留存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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