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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09-03-26 来源:

    一、伊春林区概况及林权改革试点基本情况

  伊春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处小兴安岭腹地,是我国重要的国有林区和开发最早的木材生产基地,素有“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之称。1948年开发建设,1958年建市,现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辖1市(县级)、1县、15个区(其中13个为区局合一)、17个林业局。行政区划面积3.3万平方公里,林业施业区面积400万公顷,总人口132万。

  伊春林区开发建设50多年来,共为国家生产木材2.4亿立方米,累计上缴利税、育林基金近60亿 元,统配材差价达300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伊春在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和惨痛的代价。由于单一的国家木材生产基地的历史定位,伊春林区在发展初、中期一直奉行的是资源开发“有水快流”的方针,走的是一条单一的消耗资源的木材生产之路,重采伐轻抚育,重取利轻投入,超负荷承担国家木材生产任务和各项上缴指标;而在林业管理上,则长期实行的是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单一国有国营封闭体制,产业发展是 “独木支撑”、“一枝独秀”,开发原则是先生产、后生活,由此形成了产业结构畸形、地方财力空虚、城市建设欠账多、社会事业发展缓慢、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就逐步陷入了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境地,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社会性矛盾成为制约伊春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其中体制性矛盾是主要矛盾。

  面对上述困难和矛盾,伊春市委、市政府冷静分析导致这些困难与矛盾的根源,积极探索研究解决这些困难与矛盾的策略与办法,深刻地认识和总结出,只有通过严管资源治标和林业产权改革等经济转型治本,才能使伊春林区真正走出困境,才能走入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鉴于此,在2003年提出了“生态立市”的核心发展战略,和“再困难也决不向林子伸手,再困难也决不以拼资源换取暂时利益,再困难也决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三个决不”原则,并把一个时期内全力开展和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推动经济转型的主攻性工作。

  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出台之后,伊春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这个林业发展契机,全力以赴地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争取工作,先行拟定试点实施方案和细则,同时先后40几次跑省进京,锲而不舍地对上汇报情况、争取支持,终于赢得了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特别是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亲自听取了伊春关于争当全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汇报,对伊春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林业深层次改革的举措非常赞赏,并明确表示要坚决支持伊春率先在全国国有林区搞产权改革。2004年4月,伊春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惟一的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原则同意了方案中确定的在双丰、铁力、桃山、翠峦、乌马河5个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林业局15个林场所中(每个林业局选定3个林场所)进行试点,试点林地面积8万公顷。试点被确定后,我市从反复修改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拟订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和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对拟承包林地进行外业区划调查等工作入手,着手开始了试点启动实施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2006年1月4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 研究了我市的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原则通过了试点实施方案。2月9日,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第一次局省联席会议,会议确定了改革试点的内容和范围、重点任务及原则,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第一次局省联席会议之后,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副局长雷加富分别率队对伊春的改革情况进行了调研,认为改革试点筹划和准备工作充分,符合119次常务会议原则框架要求,应抓住春造时机即时启动。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意见,4月29日我市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在乌马河林业局乌马河经营所正式启动,随即其他4个试点林业局试点工作也相继推开。

  2006年7月26日,在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伊春市召开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认为,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开端良好。各级领导对改革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充分,试点启动及时、适当,具体组织严密、有序,特别是牢牢把握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赢得了广大林业职工的信任、支持和拥护。

  2006年12月25日,我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在预期内全面完成,8万公顷林地全部完成承包。之后,试点开始转入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经营后续工作和深入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阶段。

  2007年1月20日,伊春市市长许兆君同志向国家林业局全面汇报了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林地承包经营工作。2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在国家林业局呈报的《关于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上做出了“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望继续坚持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强化政策指导和服务引导,严格按照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的新模式,既要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又要拓宽林业职工就业渠道和培育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以使林地产出率提高、林区繁荣、林业职工富裕”的重要批示。

  3月29日,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了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第三次局省联席会议,会议深入贯彻了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关于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的批示精神,同时对进一步做好林地承包的内外业完善、承包后森林经营、林权凭证发放、林木资产抵押贷款、保险、试点内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职工内部流转等试点下步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部署。

  目前,我市承包经营林地标桩埋设和档案建设等内外业完善工作已经完成;承包林地经营方案已编制完毕,两个年度营造林和林下经济发展等森林经营活动也按照方案高质量完成,其中06年完成造林5000公顷(其中退耕还林500公顷),07年完成造林3313公顷(其中退耕还林345公顷);发展林下经济职工1213户;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核发《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正在申请过程中;承包职工林木资源抵押贷款、保险问题正在积极沟通、协调中;承包后职工进行森林资源经营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制定下发;承包经营森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职工内部流转办法业已制定完成;职工内部流转交易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试点中所做的工作。

  (一)林地承包经营阶段所做的工作。

  1.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构,强化了对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成立了市委、市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林权改革办公室,内设立项审批、核查审批、民有林管理和综合协调4个科室,配备了15名专职人员。5个试点林业局也都成立了相应的专项领导与工作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体系。

  2.全面强化宣传引导,形成了强力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浓厚氛围。坚持把宣传引导工作作为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重要一环,充分利用会议、座谈、研讨、宣讲等多种形式和媒体等宣传工具,集中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动因目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政策保障、现实效益等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还组织各试点林业局深入到试点林场(所)、职工家庭,面对面地向职工群众讲政策、算细账,通过与职工群众共同分析林业发展形势和未来政策调整方向,共同分析参与林权制度改革近期投入与长远收益的效比关系,进一步消除了职工心中的疑虑和担心,激发了林区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国各大新闻媒体争相对改革进行了报道,《中国绿色时报》还分别对五个试点局林改工作作了专版宣传,特别是国家林业局于7月20日及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国内外宣传了伊春林权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试点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任务及实施方式,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全省有关部门和伊春林区上下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

  3.积极与上级沟通、配合,及时完成了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按照两次局省联席会议要求,我们抽调了专门力量,配合国家林业局、省森工总局等有关部门如期完成了《实施方案》的修改上报、《实施细则》与两个《办法》以及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国家林业局及时批复了《实施方案》,省政府印发了《实施细则》,为改革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4.全面开展了试点单位的基础调查和林地区划工作,落实了承包经营地块。我市被国家批准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后,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对5个试点林业局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在充分掌握了试点单位资源、社会、经济、人口、职工等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的试点原则、范围和规模对其进行了全面规划,形成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对拟承包经营地块进行了现地区划调查、挂牌落界、定位上图。其间,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制定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质量现地抽查确认工作方案》,林地承包经营进入尾声阶段,省第二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还专门抽调50名专业人员,对试点单位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现地抽查确认,5个试点林业局小班合格率均达到了95%以上。

  5.深入开展了调研取经活动,积累了启动试点的基本经验。先后多次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到各试点林业局实地考察拟承包经营地块,并详细了解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分析、解决试点正式启动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我市还组织考察组专程到欧洲林业发达国家考察、学习,赴福建省三明市、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内蒙古牙克石林管局学习取经,并组织试点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国家林业局在成都和乌鲁木齐举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产权流转操作实务培训班,从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上,为启动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做了充分准备。

  2006年12月25日,我市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在预期内全面完成,8万公顷林地全部完成承包。完成调查区划面积83241、43公顷,完成评估面积82563、73公顷,落实林地承包面积80340.44公顷,其中完成承包面积77467.72公顷,签订林地承包和林木流转合同6623户(山上4072户,山下2551户),托管面积2872.72公顷,预留托管职工户451户。

  (二)深入推进试点阶段所做的工作。

  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结束后,我们伊春市委、市政府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把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转向引导扶持职工进行营造林和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等森林经营和加强服务与管理,引导试点向市场化发展的工作上来。

  1、加强引导和指导,搞好承包后林地的森林经营。

  对承包经营林地以近、中、远期分步,按林地类型、林分结构分类,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总体经营规划和以职工户为单位的划小经营方案,指导承包职工进行森林经营。设立了林改专项资金,无偿提供造林苗木,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扶持承包职工搞好承包林地的营造林和林下经济发展。目前,全市承包经营林地造林实现了应造尽造,造林多为落叶、红松等树种;发展林下经济职工1213户,占总承包户数的18%。项目多选木耳、五味子(改培、全光种植)、香菇、猪苓、穿地龙、人参和养殖野鸡、狍、狐、野猪、林蛙等。

  2、强化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适时转移工作重心,积极适应改革需要,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科学探索森林权属私有的资源管理方式,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发挥森林最大效益。一是强化对承包经营林地、林木资产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对改革林地乱垦滥占,对林木资源及林下资源偷盗、损毁、破坏等行为。二是充分发挥林权改革服务中心作用,全力为职工搞好病虫害监测防治以及法律、科技、政策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三是积极引导承包经营职工组建股份林场、合作林场、家庭林场、农林合作社、行业协会、经营公司等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森林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提高职工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同时,按照服务组织网络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建立森林资产评估中心、伐区调查设计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社会中介组织,全方位为职工提供服务,充分释放改革的综合效应。

  3、探索市场化运作,做好职工内部活立木流转交易准备。

  为加快林权改革试点市场化进程,在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结束后,我们伊春市级林改办就积极筹备职工内部活立木流转交易市场启动各项工作。目前,职工活立木内部流转暂行办法已制定完成,内部流转程序已经明确(森林资产评估程序表、林权林地竞买流程、林地转包、林木资产转让申请表、承包林地申请表、林地转包、林木资产转让审批表等各类相关表格已印制完成),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完毕,服务窗口全面建立。

  三、改革试点取得的主要经验。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来都是实践在先、理论在后,探索在前、规范在后。在国有林区进行的一开先河的林权制度改革,既无成型的经验,也无规范的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如果不能把握好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就容易出现大的偏差和失误。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前期准备过程中和试点正式启动实施后,我们相继遇到了一系列实际问题。诸如,针对一些林业职工对林权改革的意义和目的不明确、政策不托底、承包经营没信心的思想实际,如何反复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确保改革政策宣传到位的问题;针对改革前后可能出现的以牺牲整体利益谋求局部利益的功利趋向,如何正确处理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国家森林生态效益充分释放与改革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国有林业职工的关系,把改革的根本目的真正体现在国家要生态、企业要效益、职工要收益的多重效应上的问题;针对林区多年危困、林业职工生活贫困的实际现状,如何把握国家对林业职工进行补偿的基本改革初衷,把改革的主体对象真正落实到普通林业职工,对有承包经营意愿而又无资金能力的予以政策支持和倾斜,保证他们每户都拥有一片可经营的林地,保证在改革的第一环节中得到“原始股”的问题;针对改革所涉及的内容纷繁、流程较多的实际,如何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确保在林地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评估、林地林木竞价承包、承包经营者身份确认、林地林木发包收益资金管理等诸环节中,有效消除营私舞弊现象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针对上述种种问题,我们坚持边实践,边研究,边解决,总结了一些比较有效的操作经验,注重把握了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推进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林业职工的根本利益。改革为了职工,也必须依靠职工,一方面通过改革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通过改革提高广大职工的生活水平。国家决定开展的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对国有林业职工补偿的特点。因此, 8万公顷试点林地,我们坚持做到承包主体全部为普通林业职工,外部投资者暂不进入,而且各级领导干部也不能参与,不能“与民争利”,更不能私留山林。同时,充分考虑林业职工的现实承受能力,承包价格的确定做到既参考市场价格又确保职工能够接受,通过采取拖欠工资抵顶、抵押贷款、分期付款、林业局借款、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确保所有有意愿的职工都能买得起,让普通职工拿到“原始股”,让普通职工通过林权改革率先脱贫致富。

  为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我们专门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规定在试点期间,购买天然林享受20%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一次性交齐林木资产流转费用的,给予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的40%部分也享受10%的优惠。对于经过调查核实、群众公认、确属困难的林业职工,由试点林业局以无息的方式予以借款,专门用于缴纳林木资产流转费和林地承包经营费。困难职工在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手续的同时、向林业局出据借款手续,林业局与职工签订借款协议,为职工出据资金凭证,职工凭资金凭证和个人的部分现金交纳林木资产流转费和林地承包经营费,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木资产流转合同,明确职工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拥有林地承包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职工,自签订林地承包与林木资产流转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即可进入伊春市活立木交易市场,自主转让林地承包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坚持确保生态优先、森林不能逆转的原则。

  在国有林权改革中,我们坚持把生态优先、森林不能逆转作为一条根本原则,对每一块承包经营的林地都由有关部门帮助规划设计了科学经营方案,并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对经营承包者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界定,预防和避免突击采伐、改变林地用途、降低林分质量等行为发生。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努力使伊春走出“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的恶性循环的怪圈,实现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达到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森林蓄积不断增长的目标。

  3.坚持改革收益资金不能流失、国有森林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林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我们坚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规程,对每一宗承包林地,均由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有偿承包转让。对改革收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取,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统一支配,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用于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用于林业职工营林发展基金。任何单位不准截留,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对体制改革的规范要求。“公开”就是坚持林权改革的过程与结果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公平”就是保证林权改革覆盖、惠及到试点林场(所)的全体职工家庭,只要职工有承包经营意愿,就千方百计保证他们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林地;“公正”就是坚持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操作,严肃法纪,坚决防止徇私舞弊。对承包经营林地综合信息、参与承包者自然状况、承包竞拍结果等,坚持做到向群众公示,避免出现各种偏差和暗箱操作等破坏公平现象。

  5.坚持积极有序、配套推进的原则。

  林权改革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积极有序地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才能确保取得预期的效果。为此,我们注重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积极探索林地经营贷款的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拓宽承包经营者的融资渠道。为顺应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场发育发展需要,还适时建立了市级活立木交易市场和区(局)级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全力满足承包经营者的信息、技术、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以及下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偿流转的需求,不断健全完善配套的林权改革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效应。

  四、林权制度改革给伊春林区带来的变化

  我市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全国重点国有林区一开先河的历史性事件,是惠及林业职工、实现林区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变革的开始,不仅在伊春林区乃至整个国有林区都产生了强烈反响,而且引起了国内外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形成了巨大的轰动效应。通过这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真正确立了产权和经营主体,明晰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保障了收益权,广大职工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森林资源的潜力得到有效释放,由此给伊春林区带来了新的曙光和深刻变化。

  (一)真正触及了林业产权,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国有林区单一国有国营的林业模式,导致林业发展责权利严重不统一,产权主体、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虚置,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与政府部门、森工企业特别是林业职工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最终造成了国有森林资源成为各方争相蚕食、牟取自身利益的“公地”, 导致“公地悲剧”在国有林区持续重演,超采、盗伐、毁林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为采几个松塔而将整棵红松砍倒的破坏资源惨剧,进而使国有林区陷入了“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的恶性循环。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明晰了林业产权,明确了承包经营者责任、权利和利益,使林业职工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大山主人”,实现了产权主体的有权有责、连利连心,从而为国有林业发展建立了责权利一体、发展动力充足的良好机制。

  (二)职工投资营造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投入难、造林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改革前,林区造林单一依靠国家有限的资金投入,社会上沉淀的大量资金不许进入,固守封闭僵化的投资体制,造成林区投入严重不足,处于等米下锅的局面,而且造林也只是政府(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造林质量好坏和职工没有多少关系,多年造林不见林是林区多年来难以有效扭转的事实;而通过林权制度改革,调整了林业生产关系,打开了各种生产要素投向林业的渠道,职工自我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真正实现了从“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的历史性转变,同时职工群众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用自己的钱造自己的林,造林质量也实现了大幅度提高。在2006年当年,承包经营职工就自主完成更新造林5000公顷,其中主动退耕还林约500公顷,2007年又完成造林3313公顷,其中退耕还林345公顷,造林成活率均在98%以上。按现行的常规造林成本每公顷2500元计算,共节约国家投入20783万元。

  (三)职工保护森林的自觉性极大提高,护林难、防火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改革前,护林防火主要靠林政、公安、森防等部门单打独斗,林业职工对此因为没有具体的利益关联而缺乏内在动力,有的甚至还把盗伐森林作为谋生的一种手段,致使森林资源难以得到真正有效保护。改革后,林业职工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了职工的自觉行动,特别是部分职工还自发组建了联防互助组织,扩充了森林管护网络,从而使护林难、防火难这两个林区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森林资源的安全系数大大提升。截至目前,5个试点林业局所有承包经营林地均未发生一起林政案件和森林火警。

  (四)林权制度改革抵顶、化解了长期拖欠的承包职工工资及费用,林业企业久拖未决的部分历史欠账得到了有效解决。五个试点局中共有6623户职工参与了林地承包经营,涉及职工人数9935人,其中在册职工4400户,6624人,青年2223户,3311人。实行林权制度改革后,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尚未进行调整,参与林地承包经营在册职工的养老保险依然由企业统筹缴纳,属青年的仍自行承担。但通过此次林权制度改革,林业企业长期拖欠职工的部分历史欠帐得到了有效解决。据统计,仅纳入试点范围的5个林业局就拖欠职工各项历史欠账高达4.86亿元。这次林权制度改革中,参与承包经营的林场(所)职工共抵顶工资3298.9万元,基本解除了与企业的债务关系,不仅体现了对林业职工的补偿,减轻了他们直接筹款的压力,也使企业卸掉了一部分历史包袱,增添了新的活力。

  (五)林业职工增收致富渠道拓宽,奔小康希望渺茫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林业职工作为大山的主人,没有土地,更没有森林,生活无着落和门路,只能望山兴叹,伊春森工企业富余职工比例高达42%。林区在岗职工工资虽然通过我们近几年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了人均月上涨144元,但目前也只有414元。按照这样的发展条件,伊春林区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的希望十分渺茫。而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广大承包经营职工真正拥有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实现了“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不仅可以通过对森林的培育、经营,实现林木资产的持续增值,获得长久、稳定收益,同时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林菌、林药、林果及特色种养业等林下经济,大幅度增加职工家庭收入,从而解决了承包经营职工“山上有树,兜里没钱”的问题。据对06年春参加首批承包经营的500户职工进行调查,仅夏秋两季,承包经营职工就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平均每户实现增收3500元以上。随着经营体制的变化,各试点林业局还自发成立了更新造林技术服务公司、林业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托管经营中心等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经营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切实加快了国有林区奔小康的步伐。广大林业职工通过参与林权制度改革,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森林,真正成为森林的主人,安心经营属于自己的林地,部分劳动力得到分流,企业安置就业压力由此减小,社会性矛盾因此得到缓解,整体局面稳定。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

  由于我市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国有林区尚属首例,没有成型经验可以借鉴,许多问题可以说触及了政策性、体制性盲区,难以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1、 林木权属证发放尚无结果。

  从我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以来,伊春市委、市政府(林管局)始终高度重视承包林地职工林权证发放工作,多次对上进行申报争取。但国家林业局鉴于国有林区以林业局为单位的林权证法律效力的唯一性,最终在今年3月27日的第三次局省联席会议中做出决定,明确了林权改革中的承包经营林地只能以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木流转合同替代林权凭证,并指定由我省负责《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工作。

  由于省法制局认为省级部门无法确定应属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作(《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当属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因此,不同意由我省出台《关于确定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林地承包、林木流转合同法律效力的意见》,目前,省森工总局按照《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正在申请为承包经营户核发《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

  2、贷款、保险问题没得到最终解决。从试点启动之初,我市的金融、保险部门对开展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森林保险业务的态度一直非常积极,也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涉及贷款方式、保期、保费等相关问题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初步得到明确,但终因受《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暂未发放的影响,两项工作暂未得到有效解决。虽然《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没能及时发放,贷款与保险问题也无法象当初设想中的顺利,但我市对待此项工作没有丝毫消极和懈怠,始终坚持寻找能够尽快解决的办法和途径。5月中旬,市政府专门派出了我市林改和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察团,到福建省永安、三明等市对林权抵押贷款和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考察调研。其间,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人保财险分别作出表态,表示即使《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在短时期内发放,金融和保险部门也要凭借目前的合同正常开展这两项工作,预计两项业务下半年既可开办。

  3、职工搞森林抚育的相关政策尚不明确。

  我市自去年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始,就积极对承包经营林地中抚育、改造等消耗森林限额事宜进行对上争取,以期尽快得到确定。在今年3月份第三次局省联席会议之后,省森工总局下发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和《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但在《采伐管理办法》中明确承包经营林地内林木采伐消耗林木蓄积是列在林业局限额之内,而不是私有林木采伐计划单列,职工进行低价林改造、抚育伐等森林经营活动所消耗的采伐限额须经所在林业局同意方可进行。今后,我市也还会把此项工作作为对上积极争取和申请的一项主要工作。